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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282环罚决字〔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12-29 11:53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282环罚决字〔2021〕11号
  三门峡源丰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3494650970
  地址:灵宝市故县镇高柏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未按规定制定废气、废水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节录;污染物排放现场录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282环罚告字〔2021〕1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 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 1, 5], 处 罚 金 额 (X) : 78500, 代 入 公 式 :785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2+1+1+5)/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8500.0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未按规定制定废气、废水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费通知书,持缴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银行账号:8070120111000014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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