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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282环罚决字〔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12-29 14:52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282环罚决字〔2021〕12号
  灵宝市果通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571040460B
  地址:灵宝市川口乡城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主要生产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282环罚告字〔2021〕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4,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 : [1, 1, 1, 4], 处 罚 金 额 (X) : 12125, 代 入 公 式 :12125=5000.0+(20000.0-5000.0)x[3.0/5+((1+1+1+4)/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125.0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银行账号:8070120111000014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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