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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282环罚决字〔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08:52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282环罚决字〔2021〕1号
  灵宝市德乐兴源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9FDE9W5W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西阎乡雷家营村310国道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于2021年9月15日至9月18日,将废水污染物改为外排放方式,将处理过的生产废水排放至灵宝市西阎乡雷家营村蓄水池中,用于农田灌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去向示意图;改变排放方式的设施照片;排放方式录像;改变排放去向的设施照片;排放去向录像;污染物处理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282 环罚告字〔2021〕4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 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2+1+1+1)/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5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18 日,将废水污染物改为外排放方式,将处理过的生产废水排放至灵宝市西阎乡雷家营村蓄水池中,用于农田灌溉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陆万零伍佰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银行账号:8070120111000014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报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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