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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282环罚决字〔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09:16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282 环罚决字〔2021〕2号
  高*平:
  身份证号:411282********603X
  地址: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苏南村苏北村*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局)于 2021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 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 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厅(局)于2021年10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282环罚告字〔2021〕3号) 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汽修厂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 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0+(5000.0-5000.0)x[0.0/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该条款处 5000 元罚款,无配套裁量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局)对你(单位) 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和帐号;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银行账号: 8070120111000014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 缴款凭据报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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