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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灵局罚决〔2021〕第60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10:20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灵局罚决[2021]第60号

 

当事人:灵宝市三联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鹏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2775146929W

地址: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8日,三门峡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阳平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20年7月在厂区新建一套再利用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鑫灵分公司尾矿浆的炭浆吸附项目,并于2020年9月配套的三个吸附罐、球磨机、压滤机和尾矿输送管道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车间厂房正在建设中;2021年3月底调试设备投入试生产,期间为间断性生产。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三环灵局责改〔2021〕第6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告知你公司拒不执行违法行为的后果。2021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执法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达回证、灵宝市三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线项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以邮寄送达《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灵局罚先告字〔2021〕第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1。

裁量因素: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2、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为3。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超过1年并且在两年以内的,裁量等级为4。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伍万壹仟壹佰玖拾壹元的行政处罚(5.119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换取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收款单位全称: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号:8070120111000014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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