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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灵局罚决〔2021〕第63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10:22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灵局罚决[2021]第63号

 

当事人:灵宝市涣池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跃利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2MA46T3NF58

地址:灵宝市阳平镇涣池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日,阳平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300吨/日多金属回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干渣尾矿库、压滤机未建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三环灵局责改〔2021〕第55号),要求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后果。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你公司选厂已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执法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达回证、授权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直接送达《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灵局罚先告字〔2021〕第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2021年9月7日如期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陈述申辩称尾矿库压滤机已建成,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压滤机不是环评批复的干渣尾矿库所配套的尾矿压滤机,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不充分。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听证陈述理由不予采纳。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8。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

2、排放污染物类型判定标准: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

4、项目建设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为1。

6、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柒拾万零捌仟元的行政处罚(70.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换取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收款单位全称: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号:8070120111000014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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