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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灵局罚决〔2021〕第67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10:28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当事人:灵宝市光之明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佰然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2MA44W94E7W
  地址:河南省灵宝市城东产业园区经2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0日,三门峡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川口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你汽修厂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三环灵局责改〔2021〕第83号),要求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后果。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执法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环保备案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以直接送达《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灵局罚先告字〔2021〕第6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该公司2021年以来未按要求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违法事实较重,裁量等级为3。
       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该公司职工共有14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时间判定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为4。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壹万贰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1.2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换取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收款单位全称: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号:8070120111000014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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