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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灵局罚决〔2021〕第58号

发布日期:2021-09-17 09:25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当事人:灵宝市亚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胜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2MA40WQUM03
  地址:灵宝市五亩乡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0日,三门峡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朱阳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根据三门峡黄河流域环境突出问题排查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反馈问题属实。你公司车间内物料传送带未按照要求进行二次密闭,未有效减少内部物料传输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执法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达回证、环评审批文件1份、三门峡黄河流域环境突出问题排查专项行动问题清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以直接送达《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灵局罚先告字〔2021〕第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20。
  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遗撒,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3。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6.3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换取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收款单位全称: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号:8070120111000014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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