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公开 > 生态环境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灵局罚决〔2021〕第47号

发布日期:2021-09-13 15:45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当事人:灵宝市晖源石英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3XAXC2XH
  法定代表人:吕晓辉
  地址:灵宝市川口乡洼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3日,川口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石英砂约300立方米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三环灵局责改〔2021〕第63号),要求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后果。2021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执法照片6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以直接送达《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灵局罚先告字〔2021〕第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27。
  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裁量等级为3。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肆万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4.1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换取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收款单位全称: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号:8070120111000014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1年9月1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