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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灵局罚决〔2021〕第51号

发布日期:2021-09-13 15:48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当事人:灵宝圣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肖鹏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2MA44XG298R
  地址:灵宝市焦村镇长青汽贸城文家嘴路1排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4日,三门峡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焦村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烤漆房内地棉部分损坏,导致废气从废气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外排。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三环灵局责改〔2021〕第72号),要求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后果。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执法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以直接送达《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灵局罚先告字〔2021〕第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34。
  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正常使用的,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柒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0.7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换取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收款单位全称: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号:8070120111000014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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