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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法律法规政策摘编

发布日期:2020-07-22 16:14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1、摘录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2、摘录自——《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现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第十七条 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一)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
  (二)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的。
  3、摘录自——《中共灵宝市委办公室、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灵办〔2020〕8号)附件1《灵宝市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坟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罚款;对非法出售墓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和拒绝缴纳罚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林地内毁林建坟的违法行为,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河南省森林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和拒绝缴纳罚款的,由林业部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管委会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制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健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或政务处分。
  (六)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需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大操大办丧事的;
  (三)借办丧事收钱敛财的;
  (四)按规定应对遗体火化而不火化的;
  (五)违规进行土葬的;
  (六)干扰、阻碍执法活动的;
  (七)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
  (八)其它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违规进行土葬的,取消丧葬费、扣发抚恤金、遗属补助等政策性补助。亡故人员及配偶、子女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取消其配偶、子女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亡故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所在单位不是文明单位的,停止1年申报资格;是文明单位的,给予警告,停止一年文明单位待遇,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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