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按照ABCD分别进行1-4次检查。
二、检查标准:
1、食品生产者资质: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3、进货查验: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4、生产过程控制: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委托生产: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6、产品检验: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7、贮存及交付控制: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8、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9、标签和说明书: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10、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1、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12、信息记录和追溯: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1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