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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者现场检查内容

发布日期:2019-03-12 17:05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序号
检查内容
1
索取化妆品合法性凭证
(1)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3)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
(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2
索取发票及建立购销台账
(6)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及相关凭证,应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供货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7)购货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
(8)批发企业销售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留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3
化妆品标识标签
(9)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有中文标识。
(10)需要时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说明、储存条件。
(11)不得标注适应症及医疗术语、宣传疗效;不得夸大宣传。
(12)核对是否与留存的证照一致。
4
产品保质期
(13)是否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5
自制化妆品
(14)是否存在自行生产、灌装、分装、添加原料的现象;标识不全或者无标识的产品是否为自行生产。
6
储存条件
(15)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状况良好,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有防污染设施。
7
其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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