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应急〔202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涧西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2022〕12号)要求,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压紧压实三个必须监管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灵宝市应急管理局、灵宝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灵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灵宝市应急管理局 灵宝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灵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重 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和 《河南 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 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应急〔2022〕133 号)《三门峡市 应急管理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应急〔2022〕46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所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组织 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和 谁主管、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上 级交办或转办的举报事项,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的部门核查、处理和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安 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 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 总政法〔2011〕158 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 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2〕175 号)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条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 属实后,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 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 最低奖励人民币 3000 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其中,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 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 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 报 1 人奖励人民币 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 奖励人民币 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 励人民币 6 万元计算。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 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所举报事项不清楚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 为的;
(五)举报事项在核查过程中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移交司法部 门侦办处理无法落实处罚项的;
(六)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 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 员参照执行;
(七) 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 识其身份的信息并约定奖励领取方式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八条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 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 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级核查 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举报事项不 属于本级或本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 向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 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 人。接到跨区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由行为发生地负 责查处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处,也可以报请 共同的上级部门作出裁决。查处完成后由行为发生地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部门予以奖励。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 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涉及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置。受核查手段限制, 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核查。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 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举报奖励资金申领和管理
第十条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 属实的,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奖励手续,实行一事一奖励。
(二)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 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 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并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30 日内凭有效证件到 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领取奖金。举报人采 用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应提供有效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 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
无法通知举报人领奖信息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 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一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做出 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 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 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 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及时报 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按照规 定用途使用。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运 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于每年 11 月 20 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 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行为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二) 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
(三) 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 和奖励等信息的。
第十六条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 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事项 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 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