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徐红梅等四位同志请求辞去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8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徐红梅、蒋立庆、杜会强、赵宏章同志辞去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卫光同志请求辞去灵宝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1年8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卫光同志辞去灵宝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王星同志为灵宝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为代理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1年8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任命王星同志为灵宝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王星同志为灵宝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杜元华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决定
(2021年8月25日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5日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杜元华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李小豆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决定
(2021年8月25日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5日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李小豆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