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春龙等三位同志辞去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1年6月18日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接受刘春龙等三位同志辞去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1年6月18日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春龙、邢世宽、郭爱军同志辞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灵宝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6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赵松涛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敏华同志为灵宝市信访局局长;
薛甲同志为灵宝市审计局局长;
沈亚明同志为灵宝市统计局局长;
赵少伟同志为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王庆伟同志为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庆伟同志为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琳凡同志为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玉峰同志为灵宝市司法局局长;
马洁同志为灵宝市商务局局长;
张端同志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任命:
薛 峰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樊志刚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蔡世军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周敏文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建波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
蒋莉花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副主任;
李 珍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老干部管理科副科长;
冯欢欢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李艺华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庭长;
任晓妮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庭长;
张园园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庭长;
李佳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庭长;
杨晓峰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庭长;
何肖飞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乔玲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决定免去:
杜继英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庆伟同志的灵宝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张灿同志的灵宝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郭辉平同志的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建华同志的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职务;
马战义同志的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樊志刚同志的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王胜民同志的灵宝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赵松涛同志的灵宝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张玉峰同志的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
韩琥珀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春龙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香娥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鲁华泽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职务;
蔡世军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新革同志的灵宝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晓林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职务;
冯欢欢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艺华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职务;
任晓妮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园园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佳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杨晓峰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赵松涛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敏华同志为灵宝市信访局局长;
薛甲同志为灵宝市审计局局长;
沈亚明同志为灵宝市统计局局长;
赵少伟同志为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王庆伟同志为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庆伟同志为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琳凡同志为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玉峰同志为灵宝市司法局局长;
马洁同志为灵宝市商务局局长;
张端同志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任命:
薛 峰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樊志刚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蔡世军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周敏文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建波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
蒋莉花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副主任;
李 珍同志为灵宝市人大常委会老干部管理科副科长;
冯欢欢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李艺华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庭长;
任晓妮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庭长;
张园园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庭长;
李佳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庭长;
杨晓峰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庭长;
何肖飞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乔玲同志为灵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决定免去:
杜继英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庆伟同志的灵宝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张灿同志的灵宝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郭辉平同志的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建华同志的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职务;
马战义同志的灵宝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樊志刚同志的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王胜民同志的灵宝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赵松涛同志的灵宝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张玉峰同志的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
韩琥珀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春龙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香娥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鲁华泽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职务;
蔡世军同志的灵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新革同志的灵宝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晓林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职务;
冯欢欢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艺华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职务;
任晓妮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园园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佳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杨晓峰同志的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