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网上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办〔202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三门峡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可以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开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内容一致。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遵循合法、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开的文书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文书公开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公开: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作出维持、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的决定);
(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笫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
笫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采取一份决定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应当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内容应与正本内容一致,涉及单位、个人信息不宜公开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技术处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为个人的,姓名以“姓氏+某”表述,其他如性别、年龄、住址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均应当删除;当事人简称重复的,用甲、乙、丙、丁加以区分;
(二)申请人、第三人为单位的,名称以“某+企业”“某+单位”等形式表述,删除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当事人简称重复的,用甲、乙、丙、丁加以区分;
(三)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相关信息均应当删除;
(四)上网文书涉及案外人的,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五)被申请人原则上不作处理;
(六)上网文书有部分内容不适合公开的,视情况作技术处理。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作技术处理影响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代替。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公开上季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各行政机关发现已予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经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自发现之日、收到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