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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宝市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1 15:5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灵公开办〔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灵宝市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宝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宝市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专区是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乡级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政务公开专区建设。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局、市文广旅局和各乡级人民政府为政务公开专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
  第四条 有关单位要保障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所需经费,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政务公开专区应设立在显著位置,开辟相对独立区域,悬挂张贴相应标识标牌,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政务公开专区要提供能容纳一定人数集中查阅的场地设施,配备相应的桌椅、服务(咨询)坐席。
  (三)政务公开专区要配备充足的开放式书柜(架),用于陈列行业部门送交的政府信息;配备政府信息纸质及电子文本的存储、保管与管理设备;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满足查阅人网上查询、复制等需求。
  (四)政务公开专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立根据需求灵活调配人员参与接待、利用工作的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政务公开专区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行业部门向政务公开专区送交政府信息的规定,督促行业部门及时送交《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惠民惠企政策汇编、办事指南、便民服务手册等文件资料。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专区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及利用制度,及时更新所保管的各类政府信息,新接收的政府信息要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服务。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专区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专区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制度。
  (二)政务公开专区要配备1—2名工作人员,熟知查阅政府信息的相关要求,能够提供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咨询服务。
  (三)积极拓展网上信息查阅服务,做好与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工作,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为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查阅服务。
  (四)政务公开专区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台账制度;递交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图书馆、市档案馆受理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点于收到申请当日内,转交至市政府办公室受理;递交到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
  (五)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等情况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政务公开专区只提供政府信息的查阅服务,不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自行向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咨询。
  (七)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政务公开专区要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送政府信息送交和查阅利用情况,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行业部门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和政务公开专区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各行业部门提供政府信息情况作为主动公开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专区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定期对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全市其他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政务公开专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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