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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5001—0001—2024—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11
标  题 关于印发灵宝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灵政办〔2024〕8号
发布时间 2024-06-11 15:21

关于印发灵宝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1 15:2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灵宝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灵宝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4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为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有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为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第三条  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专项规划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工信、机关事务、交通、文广、城投、供电等部门依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三区两中心”(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编制我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公用充电设施、集中式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能源规划有效衔接。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原则进行布局且覆盖全市,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以上,中心城区公用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充电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如下:

(一)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需全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二)公共停车场(库)。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或既有公共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根据需求,合理分配超、快、慢等功率充电桩的安装比例;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根据需求,合理分配超、快、慢等功率充电桩的安装比例;

(四)普通国、省道沿线。普通国、省道沿线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不低于30%。根据需求,合理分配超、快、慢等功率充电桩的安装比例;

(五)乡村地区。全市15个乡镇(管委会)区域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全市规划范围,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人口比较集中的中心村、正常使用的乡镇客运中心等便于人民群众充电的场所规划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六)旅游景区。按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合理分配超、快、慢等功率充电桩的安装比例。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企业等多方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九条  为确保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拟在我市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充电设施(设备)生产资质;

(二)充电行业上市公司或突出发展新能源业务的上市公司;

(三)为确保投资建设持续快速推进,便于合作和监管,项目方在我市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提交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调研报告、投资计划及建设方案;

(五)有专业运营平台,并能按要求接入省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具备运营管理所需条件,平台所有运营数据必须向政府开放;

(六)与政府合资联营的企业。

第十条  为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市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各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落实建设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在我市开展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企业,应满足第九条准入条件并到市住建局审核报备,在实施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提交建设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后,由市住建局审核批准,各相关单位采取联审联批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投资企业建设方案不符合全市专项规划或未经审核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建设方不得擅自开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全市所有公共区域(包含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旅游等)要统一进行整合,凡在公共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均由已审核通过的行业企业统一进行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在既有建筑、场地内加建充电基础设施,符合专项规划的,视为设备安装,应选择已审核备案的企业予以实施,不再另行办理土地及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结合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已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充电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充电设施通用规范、标准,在正式使用前,应当申请强制计量检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建设自用、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消防安全方面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由建设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申请竣工验收,住建、城管、电力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为充电设施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充电设施故障,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率。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服务规范,提升用户满意度,完善用户投诉快速响应机制,有条件的充电站可同步配置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服务设施,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应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进行分区停放管理,探索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充电车位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监管机制,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自用、专用、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数据同步接入,实现与上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应出台运营服务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从全市均衡发展、建设标准、运营管理、设备维护、群众满意度、投诉整改率等方面,建立动态监管考核体系,考核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限期仍整改不到位的,缩减经营区域直至取消经营资格。鼓励运营好、服务好、效益好的企业扩大运营地域范围,支持优质企业滚动发展,不断提升全市建设运营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  运营不善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制定整改措施,提高运营效益;长期运营不善且废弃的充电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市住建局会同属地政府、城管、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运营企业自行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充电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收回土地,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源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开展储充一体式充电站等试点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



附件:灵政办〔2024〕8号  关于印发灵宝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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