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支持科技创新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奖补政策(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0日
支持科技创新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奖补政策(试行)
为充分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提振企业主体发展信心,激发企业主体活力和创造力,重点围绕企业主体培育、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力量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奖补政策,推进科技创新、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三政办〔202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补政策。
第一条 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集团)。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70万元、90万元奖补;对首次进入“河南企业100强”的企业(以省企业联合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结果为准),给予30万元奖补。
第二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且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补。
第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入规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补。
第四条 梯次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被省工信厅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6万元奖补;对首次被省工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60万元奖补。
第五条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补,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补。
第六条 梯度培育“隐形冠军”企业。对获得河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等省级制造业荣誉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国家级制造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补。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三大改造”和对标提升。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对首次被认定为省、三门峡市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对首次被认定为省、三门峡市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对首次被认定为省、三门峡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三门峡市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化改造和对标提升,根据实施效果,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八条 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的支持力度。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
第九条 鼓励国家、省和三门峡市级研发力量体系建设。对成功创建的省级产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三门峡市级创新平台和载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补。
第十条 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对共同进行技术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有效发明专利并在我市成功转化、产业化,同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总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企业对外成功转让科技成果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对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给予4000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增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建设。对被评为省数字化园区、绿色园区、高新区等省级单位荣誉的,给予100万元奖补。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与评比办法
本奖补政策由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实施,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三政办〔2022〕31号)中的“三门峡市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6:4比例”要求合并执行。奖补资金按年度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申报,由市工信科技局牵头组织申报工作,经市工业转型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1.奖补类资金与实现税收相挂钩,同一企业当年所获奖补类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地方级税收比例的50%。
2.灵宝市级以上奖补资金,要求灵宝市地方财政进行配套的资金,配套资金一并计入奖补额度,不再重复奖补。
3.当年发生生产安全重大死亡事故、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企业、股东、法人出现相关信用问题,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本政策由市工业转型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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