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灵宝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宝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宝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升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豫公通〔2016〕271号)和《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公安机关招用的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公安机关招用的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 人员确认和招聘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对现有辅警岗位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和清理整顿,审核确认工作由公安机关商请人社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条件、标准,并按照报名、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八条 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中原则上按实有民警数与警务辅助人员数不超过1:1的比例配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复杂、反恐维稳任务艰巨繁重的市县一般不高于1:1.2的规定,2021年,灵宝市公安局现有民警493名,警务辅助人员员额暂按493名确定。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制订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征得三门峡市公安机关同意后,报灵宝市政府批准。辅警招聘由三门峡市公安、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警务辅助人员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质。新录用人员应严格进行试用期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依法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中原则上按实有民警数与警务辅助人员数不超过1:1的比例配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复杂、反恐维稳任务艰巨繁重的市县一般不高于1:1.2的规定,2021年,灵宝市公安局现有民警493名,警务辅助人员员额暂按493名确定。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制订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征得三门峡市公安机关同意后,报灵宝市政府批准。辅警招聘由三门峡市公安、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警务辅助人员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质。新录用人员应严格进行试用期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依法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采取月(季)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月(季)考核、年度考核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公安部门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聘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原则控制在所聘人数的15%以内。平时考核三次以上不合格或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安机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原则控制在所聘人数的15%以内。平时考核三次以上不合格或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安机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层级晋升
第十三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七级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
七级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实行年限晋升;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实行择优晋升。
三至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辅警总人数的30%,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一至三级辅警额度的30%。
第十四条 辅警层级实行年限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七级辅警;
(二)七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三)六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四)五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十五条 辅警层级实行择优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四级辅警任职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任职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任职6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七级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实行年限晋升;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实行择优晋升。
三至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辅警总人数的30%,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一至三级辅警额度的30%。
第十四条 辅警层级实行年限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七级辅警;
(二)七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三)六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四)五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十五条 辅警层级实行择优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四级辅警任职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任职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任职6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六章 岗位待遇
第十六条 辅警薪酬由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薪级工资主要体现辅警的层级和工作年限,每一层级应对应不同的薪级,薪级之间应当体现适当差距。具体分级和级差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动态确定。
(二)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文职岗位和勤务岗位。根据辅警从事工作的风险大小、难易程度、专业资质、技能要求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层级高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辅警七种类型,每种类型分勤务和文职两种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经费主要包括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等部分。
(三)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划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未定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按照7:3掌握。
(四)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岗位的额外补助和补偿。包括岗位津贴、加班补贴、伙食补贴、高温补助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等。
第十七条 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水平的变化情况,警务辅助岗位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标准原则上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mdash;60%确定,具体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一)薪级工资主要体现辅警的层级和工作年限,每一层级应对应不同的薪级,薪级之间应当体现适当差距。具体分级和级差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动态确定。
(二)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文职岗位和勤务岗位。根据辅警从事工作的风险大小、难易程度、专业资质、技能要求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层级高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辅警七种类型,每种类型分勤务和文职两种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经费主要包括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等部分。
(三)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划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未定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按照7:3掌握。
(四)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岗位的额外补助和补偿。包括岗位津贴、加班补贴、伙食补贴、高温补助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等。
第十七条 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水平的变化情况,警务辅助岗位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标准原则上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mdash;60%确定,具体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管理、使用。编制部门配合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审核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上报、遗属抚恤优待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警务辅助岗位的类别、岗位聘用人员数量及费用,按年度将岗位费用足额拨付给公安机关。公安部门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财政划拨的岗位费用中按月扣除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转入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剩余部分根据考核情况足额转入聘用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一条 结合灵宝实际,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服装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公安机关非税收入予以保障,2022年暂按48000元每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警务辅助岗位的类别、岗位聘用人员数量及费用,按年度将岗位费用足额拨付给公安机关。公安部门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财政划拨的岗位费用中按月扣除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转入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剩余部分根据考核情况足额转入聘用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一条 结合灵宝实际,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服装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公安机关非税收入予以保障,2022年暂按48000元每人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出台后续相关政策不符时,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