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灵宝市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灵宝市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宝市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贫资产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产使用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三门峡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宝市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应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宝市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应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扶贫资产统一管理、全面负责,市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教体局、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文广旅局、卫健委等行业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分工协作,分口负责全市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收益分配等工作,并负责界定所有权、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资产状况、审批运营处置方案、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市扶贫办备案。各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细则,并指导各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指导贫困户做好经营和维护工作,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对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贫困户对本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收益分配等工作,并负责界定所有权、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资产状况、审批运营处置方案、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市扶贫办备案。各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细则,并指导各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指导贫困户做好经营和维护工作,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对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贫困户对本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八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由上级对下级履行界定程序,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第九条 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村委会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扶贫资金到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到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需明确产权主体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核。对于产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四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 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村委会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扶贫资金到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到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需明确产权主体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核。对于产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四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管理,资产所有权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六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激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一)确权到户的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
(二)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八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批,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市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期间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激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一)确权到户的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
(二)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八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批,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市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期间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存入村或乡镇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到户类资产收益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深度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收益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提交市扶贫办备案,在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后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在脱贫攻坚期内,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扶贫产业服务、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解决特困户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和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等。脱贫攻坚战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及扶贫资产维护等,资产收益的分配应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深度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收益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提交市扶贫办备案,在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后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在脱贫攻坚期内,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扶贫产业服务、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解决特困户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和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等。脱贫攻坚战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及扶贫资产维护等,资产收益的分配应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市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等所有权变更各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处置的,应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应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其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委会研究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到户固定扶贫资产的处置,从确权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到户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处置,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二)到村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缘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委会公开十日无异议后,提请所在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在乡镇所在地公开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报市扶贫办备案。
(三)由市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市扶贫办、财政局联审,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在市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处置的,应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应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其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委会研究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到户固定扶贫资产的处置,从确权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到户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处置,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二)到村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缘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委会公开十日无异议后,提请所在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在乡镇所在地公开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报市扶贫办备案。
(三)由市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市扶贫办、财政局联审,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在市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维护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二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和维护。
第三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维护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二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和维护。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日常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权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扶贫办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权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扶贫办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灵政办〔2020〕25号关于印发灵宝市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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