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灵宝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灵宝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宝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充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和选择权,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缩短产权调换安置周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列入省政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目录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乡镇、管委会(以下称征收人)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将按政策应安置面积房屋(虚拟安置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选房顺序选择对应区域房屋安置的形式。
第五条 房票应包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面积、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采取房票安置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过渡期安置费。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价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和宅院的价值按照灵宝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票安置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征收公告
征收人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或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安置面积
国有土地上多层住宅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登记结算;宅院安置面积按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置换房屋面积登记计算,面积可分拆安置区期房设计的户型面积。
(三)签订协议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原房屋钥匙;征收人验收审核后,发放房票及征收补偿奖励、搬迁费、临时过渡期安置费、装修补助等费用。
(四)出具房票
市城市改造公司房票安置办公室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协议出具房票。
(五)房票生效
被征收人持房票经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城市改造公司房票安置办公室双方盖章后生效。
(六)选购房屋
被征收人取得有效房票后,可自主选择由政府单一采购的房源、本市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确认的,取得预售许可的合法商品房、期房、存量房。
(七)房票结算
持房票选择房屋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房票。房票持有人所选安置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部分,按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结算给房屋产权人;房票持有人所选房屋面积小于房票载明面积的,房屋产权人按回购价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商品房、存量房缴纳契税,选择安置房面积不超过房票登记面积的,按规定减免契税;选择房屋面积超过房票登记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九条 允许被征收人转让房票。在分房、选房前转让房票的,受让方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分房、选房后转让房票的,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转让房票时,需要到房票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需要缴纳的不动产确权税费由房票办公室代收。原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未分配前也可选择房票安置。
第十条 市棚改办负责房票安置总体管理工作,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征收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房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施主体单位及相关职能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对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实物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棚改办所有,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本市列入省政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目录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乡镇、管委会(以下称征收人)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将按政策应安置面积房屋(虚拟安置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选房顺序选择对应区域房屋安置的形式。
第五条 房票应包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面积、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采取房票安置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过渡期安置费。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价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和宅院的价值按照灵宝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票安置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征收公告
征收人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或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安置面积
国有土地上多层住宅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登记结算;宅院安置面积按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置换房屋面积登记计算,面积可分拆安置区期房设计的户型面积。
(三)签订协议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原房屋钥匙;征收人验收审核后,发放房票及征收补偿奖励、搬迁费、临时过渡期安置费、装修补助等费用。
(四)出具房票
市城市改造公司房票安置办公室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协议出具房票。
(五)房票生效
被征收人持房票经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城市改造公司房票安置办公室双方盖章后生效。
(六)选购房屋
被征收人取得有效房票后,可自主选择由政府单一采购的房源、本市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确认的,取得预售许可的合法商品房、期房、存量房。
(七)房票结算
持房票选择房屋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房票。房票持有人所选安置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部分,按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结算给房屋产权人;房票持有人所选房屋面积小于房票载明面积的,房屋产权人按回购价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商品房、存量房缴纳契税,选择安置房面积不超过房票登记面积的,按规定减免契税;选择房屋面积超过房票登记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九条 允许被征收人转让房票。在分房、选房前转让房票的,受让方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分房、选房后转让房票的,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转让房票时,需要到房票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需要缴纳的不动产确权税费由房票办公室代收。原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未分配前也可选择房票安置。
第十条 市棚改办负责房票安置总体管理工作,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征收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房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施主体单位及相关职能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对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实物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棚改办所有,有效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