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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食品)

发布日期:2023-10-12 10:4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 灵宝市优逸佳生鲜超市 灵宝市优逸佳生鲜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经营标签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水饺 1、没收查封的5袋水饺,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灵)市监食罚〔2023〕ZH105号 自动履行、十五日
2 灵宝市洲铭百货便利店 灵宝市洲铭百货便利店涉嫌购进食品的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和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 购进食品的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和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 罚款2100元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灵市监处罚〔2023〕ZY05号 自动履行、十五日
3 灵宝市红义大肉蔬菜超市 灵宝市红义大肉蔬菜超市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且拒不改正案 久居香芝麻香未留存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一直未改。 罚款2000元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市监处罚〔2023CK05 自动履行、十五日
4 灵宝市东民诚信超市 灵宝市东民诚信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销售无标签人参酒。 没收违法所得181.00元,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灵市监处罚〔2023〕CK04号 自动履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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