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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灵宝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5 09:08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一、背景及目的
  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支持在村镇建设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推动完善一批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的田头市场,实现鲜活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能力明显提升,就近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求;产后损失率显著下降,商品化处理能力普遍提升,产品附加值大幅增长;仓储保鲜冷链信息化与品牌化水平全面提升,产销对接更加顺畅;主体服务带动能力明显增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大幅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降损增效,着力加强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农产品产销对接、小农户与大市场衔接,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
  三、建设内容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建设内容包括:
  1、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2、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等果蔬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3、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和储运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四、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示范实施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五、补助标准
  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采取双限措施,一是限定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二是限定补贴上限,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六、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建设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及时开展申报工作。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联合建设的冷库群,投资主体要明确,产权应清晰。若有企业参与,企业投入的资金不得计入补贴测算的基数,企业投资的冷库与享受补助的建设主体投入的冷库在物理上要能分割清晰。
  (二)建设管理。建设主体依据《河南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技术方案》,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确保达到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技术的各项指标要求。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各乡镇要加强设施建设的现场监管,设施改扩建完成后需达到相应技术要求。在测算改扩建设施补贴额时仅限改扩建投入的资金,不得将原有设施建设成本纳入补贴测算的基数。
  (三)组织验收。建设主体完成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主体通过申报系统向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鼓励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验收工作原则上在接到建设主体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完善。
  (四)资金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公示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建设主体名称、建设内容、建库容积及享受的补贴额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验收通过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实施主体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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