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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5 16:0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一、我市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尾矿库74座,其中:依法运行利用43座(取证33座、正在延期5座,试运行2座、回采利用3座),停产停建14座(停产3座、停建11座),拟闭库17座(正在闭库3座、拟闭库14座)。按区域划分,分别是尹庄镇4座,焦村镇2座,朱阳镇12座,阳平镇31座,故县镇10座,豫灵镇15座。
  二、存在问题
  我市尾矿库生产安全及环境安全虽然保持了相对稳定形势,但隐患和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尾矿库数量大、库容小、基础薄弱,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建设和生产现象时有出现,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三是历史欠账多,特别是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停运或弃用的尾矿库管理责任不清,产生了大量的无主尾矿库,普遍无责任主体、无治理资金,导致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尾矿库监管
  自 2021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
  1.取证运行库由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部门及属地乡镇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把尾矿库作为一个独立、特殊的生产系统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责任制,2021年5月底前完成排水系统质量检测并合格后方可运行,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2.基建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做好建设期及试运行期基建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企业应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开始前7天将试运行方案报所在乡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3.再利用库在开发利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回采,确保排水设施畅通以及回采安全。不属于头顶库但确需重新启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尾矿库许可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行;属于头顶库的,应依法履行闭库销号程序。
  4.长期停建或无主的尾矿库,有主尾矿库由企业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属地乡镇负责,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尽快实施闭库。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由市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同时,尾矿库闭库后,尾矿库企业应严格按照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尾矿库综合利用
  主要分为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以及头顶库。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企业应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水平;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由属地乡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无主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估,提出隐患治理方案,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及时履行闭库程序,对于需要进行尾砂回采综合利用的尾矿库,由国资公司牵头、属地乡镇政府配合,采用招拍挂的方式,由中标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负责回采利用,回采利用完成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闭库手续;头顶库一律实行闭库及销库,将头顶库内的尾矿全部进行转移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不再作为尾矿库重新启用,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
  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或经营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国资公司牵头、属地乡镇政府配合组织实施。在尾矿库综合利用之前,经过办理立项、环评、用地、安全许可手续后,方可按设计方案进行回采利用。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进行开发利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固废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主要从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厘清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严肃考核追责问责五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各级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建立尾矿库工作定期会商机制,把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全面落实尾矿库库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切实提升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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