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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废石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3 16:14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一、出台背景
  2019 年8 月11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严格规范超贫磁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19〕46 号),明确了尾矿废石资源出让收益处置要求。文件规定:已设采矿权的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应对可利用的剥离物或围岩、废石等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减少尾矿废石等资源对土地的占压堆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对生产规模为大中型(含中型)以上的建材类露天矿山,采矿权人应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按照《河南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暂行)的要求,对原采矿许可证载明矿种和剥离物进行整体 储量核实,修编开发利用方案,评估剥离物的出让收益。上述情形之外的矿山,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及尾矿和废石等资源,以及实施开发式治理的生态修复项目所利用的资源,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企业实际综合利用量,按照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两者就高的原则,征收利用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
  2019 年 9 月 30 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19〕78号)要求,矿山企业综合利用设计露天开采境界范围内剥离物和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应以协议出让方式评估缴纳利用矿产资源的出让收益。
  2020年1月17日,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门峡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19〕78号)。
  2020年2月18日,灵宝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转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灵矿委字〔2020〕1号),要求矿山企业综合利用设计露天开采境界范围内剥离物和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从即日起立即停止调运,由财政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及矿山企业共同监管。待我市有关规定出台后,依规定缴纳出让收益方可进行调运、处置。
  二、制定依据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19〕78号)
  三、制定目标
  通过《通知》的实施,切实落实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矿山废石利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征收范围
  1、本通知所称矿山废石是指矿山企业综合利用设计露天开采境界范围内剥离物和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全市范围内调运处置的矿山废石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矿山废石出让收益(财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按规定组织拍卖的矿山废石除外)。
  2、自2020年2月18日《灵宝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灵矿委字〔2020〕1号)发布之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调运处置的矿山废石,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补缴出让收益。
  3、2020年2月18日之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调运的矿山废石,由市矿山领域税收一体化服务中心按照原始调运台账依据该区域的征收标准补征出让收益。
  4、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按规定统一拍卖的矿山废石,不再另行缴纳出让收益,拍卖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非统一拍卖的矿山废石,由市矿山领域税收一体化服务中心按征收标准征收出让收益。
  5、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其他行业领域产生的废石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若进入市场交易(流通),应参照本意见缴纳出让收益。
  6、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因整治修复对外销售的矿山废石,由市矿山领域税收一体化服务中心参照矿山废石所在区域征收标准征收。
  五、征收标准
  矿山废石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2020年市国资公司委托评估的全市各区域矿山废石评估价进行征收。
  其中:朱阳镇、五亩乡、尹庄镇、焦村镇、涧东区、涧西区、苏村乡、寺河乡、川口乡区域矿山废石评估价为8.11元/吨;阳平镇、西阎乡区域矿山废石评估价为8.56元/吨;故县镇、豫灵镇区域矿山废石评估价为9.33元/吨(征收标准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建筑石料矿基准价调整或砂石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且持续稳定1年以上时进行调整)。
  六、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擅自处置矿山废石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同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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