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是实施健康灵宝战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市先后印发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文件。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2016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以及继续执行好既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意见》。
二、对于社会办医,灵宝市确定了什么样的发展目标?
我市对社会办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就是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医疗资源的作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办医水平,加快形成互为补充、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在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总体上来讲,主要从举办主体、服务领域、准入审批、和混合所有制四方面入手,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推动引进一批成规模、上层次的社会办医项目,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 服务领域只要市没有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业务方面只要符合准入标准,均不受限。社会办医对乙类大型设备配置放宽准入条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相关部门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确保办好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中医院,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四、为激发社会办医的活力,《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二是放宽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医保管理政策。三是加强财政资金扶持。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方,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经市政府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给予一定奖补资金。
《意见》还要求,完善社会办医变更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是实施健康灵宝战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市先后印发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文件。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2016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以及继续执行好既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意见》。
二、对于社会办医,灵宝市确定了什么样的发展目标?
我市对社会办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就是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医疗资源的作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办医水平,加快形成互为补充、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在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总体上来讲,主要从举办主体、服务领域、准入审批、和混合所有制四方面入手,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推动引进一批成规模、上层次的社会办医项目,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 服务领域只要市没有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业务方面只要符合准入标准,均不受限。社会办医对乙类大型设备配置放宽准入条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相关部门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确保办好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中医院,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四、为激发社会办医的活力,《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二是放宽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医保管理政策。三是加强财政资金扶持。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方,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经市政府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给予一定奖补资金。
《意见》还要求,完善社会办医变更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