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告公示 > 正文

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02 16:20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24时。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设立的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具体燃放范围由函谷关镇依法划定。

(二)主城区禁放区域:亚武路、尹溪路、步行街、函谷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内;车站路、黄河路、八一路、弘农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内。

(三)各乡镇(管委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区域。具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

(四)其他禁放区域:

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公共场所。

5.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6.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7.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8.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区域。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10.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工作职责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村(居)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相关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市相关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民政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消防救援大队、邮政公司等有关单位要按照法规政策和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在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管委会)统筹,社区、物业、村(居)委会等单位要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2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