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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01 09:5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灵宝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予以公布。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灵宝市司法局
  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灵宝市教育体育局
  灵宝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灵宝市民政局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灵宝市水利局
  灵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灵宝市审计局
  灵宝市应急管理局
  灵宝市公安局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灵宝市财政局
  灵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灵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灵宝市商务局
  灵宝市统计局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灵宝市林业局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川口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西阎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寺河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五亩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朱阳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函谷关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苏村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焦村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故县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灵宝市档案局、灵宝市机要保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灵宝市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灵宝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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