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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5001—0001—2025—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灵宝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1-01
标  题 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字号 灵政〔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01-06 16:08

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灵政〔20251

灵宝市人民政府

关于延长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

有效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三门峡市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等问题,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灵政〔20167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1231日。在继续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02511日 


2025LZ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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