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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5001—0001—2024—001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23
标  题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宝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灵政办〔2024〕15号
发布时间 2024-11-27 10:29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宝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政办〔2024〕15号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宝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

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矿山企业:

《灵宝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1月23日


灵宝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攻坚克难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推动非煤矿山领域安全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三门峡市对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要求,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目标,全面压实安全责任,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创新安全科技与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与重大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五个结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不断提升全市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事故隐患。


二、工作目标

聚焦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目标,在巩固前期全市非煤矿山整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整合优化,力争到2025年底前,全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比2020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矿山占全市比例较2020年提高15%以上,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山的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提升矿山本质安全

1.科学规划矿权。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一个矿体或相邻矿体尽可能设置一个矿权,原则上禁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杜绝人为分割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山企业)

2.整合优化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结合我市实际,合理合规布局非煤矿山生产系统,2025年底前地下矿山生产系统比2020年减少10个。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生产系统。对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超过5平方千米、相关矿体之间存在大型不良地质构造(断层、水体等)、两个矿体之间存在1千米以上无矿带等金属非金属矿山,经严格论证可分开设置生产系统,若分设独立生产系统的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3.鼓励企业重组。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强力打击假整合、整合不到位等现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

4.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无生产经营主体的“三类”尾矿库实施闭库销号,在原闭库工作的基础上,2024年底前完成闭库20座,2025年底前再完成闭库7座。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

(二)强化矿山源头管控

1.规范生产规模。新改扩和整合的地下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地下金矿不小于9万吨/年,硫铁、铁、铅、重晶石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单一生产系统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1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未达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基建矿山一律不得复工复产,2025年底前未达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生产矿山一律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必须按照智能化标准进行设计,将应急设施纳入安全设施设计范围整体设计,明确矿山废石总量和处理方式。新(改、扩)建尾矿库禁止使用排洪斜槽、排洪涵管等排洪方式。新建湿式堆存尾矿库应当采用双排洪系统,尾矿库闭库优先采用双溢流系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3.强化基建管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基建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建设项目逾期应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重新履行设计审查不得超过1次。已批准的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到期不再延续。(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4.加强矿山建设管控。新建地下矿山垂直深度不得大于1000米,不得新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中小型地下矿山。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建立地下矿山充填试点。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

5.严格尾矿库建设。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头顶库”、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利用露天采坑或者凹坑排尾的、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淹没区与上下游其他尾矿库重叠的尾矿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

(三)强化企业安全管理

1.严格主要负责人履职。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负责人每半年对所属生产系统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2.加强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配备标准。国有或有多个分子公司企业设立安全总监,所有企业设置独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地质、采矿、通风、机电、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不得低于50%。企业安全总监、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及调整应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加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配置,鼓励企业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3.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每个矿山必须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4.严格外包单位管理。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5.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6.强化双重预防体系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及时更新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四色图和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7.规范技术基础管理。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内容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基建矿山现状图每个月、生产矿山现状图每3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8.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要求,查明隐蔽致灾因素,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四)淘汰落后设备工艺,提升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1.淘汰落后设备工艺。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严禁使用插抓式斜井人车、提升深度超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2.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智能化试点矿山必须按照要求时限和标准完成建设;其他矿山应当按照“一地一策”“一矿一策”要求完成智能化矿山(场景)建设;地下矿山应当完成提升运输、供配电、排水、压风等环节智能化建设。在完成首批2个地下矿山智能化建设的基础上,力争2025年底前达到规模以上生产矿山完成矿山智能化建设。(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3.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生产运行尾矿库全部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生产运行地下矿山全部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建设,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油库等主要硐室全部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全部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持续加快推进重点非煤矿山视频智能监控子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4.强化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建设。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2024年底前完成4座矿山机械化建设,力争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矿山机械化建设。(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五)压实矿山监管责任

1.落实包保责任。严格落实尾矿库“三级库长”“五级包库”责任制,建立县级领导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并进行公示。同时,采用月提醒机制,进一步压实包保责任,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

2.明确分级监管任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全市所有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监管矿山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针对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任务及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现状,及时补充相适应的监管人员,2024年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业人员不低于50%,2025年底前不低于75%。(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应急管理局)

4.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大力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2025年底前,建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平台包括企业基础数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企业风险监测数据须接入灵宝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促指导

各有关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围绕上述5项工作任务,形成联合工作机制,制定推进清单,细化具体措施,落实各方责任,推动完成集中攻坚各项目标。

(二)强化示范带动

积极培育机械化、信息化试点矿山,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引导试点矿山做大做强。通过现场推进会、结对帮扶等方式,带动其他企业学习试点矿山工作经验,深化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三)深化整顿关闭

在原整顿关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形成矿权、规划、生产系统、开采主体、管理经营“五统一”的大型矿山企业,提高非煤矿山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

(四)深化打非治违

各有关单位要把“打非治违”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矿山安全情况分析会,通报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在非煤矿山领域监管中存在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等进行约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提升矿山监管效能。适时曝光一批非煤矿山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五)严格考核评估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组织有关单位、乡镇,结合专项执法、明察暗访等工作,对重点乡镇、重点矿山企业,开展“蹲点式”调研、“解剖式”执法,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对5项工作任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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