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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19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规〔2024〕7号
发布时间 2024-11-20 10:02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规〔2024〕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确保消防供水需要,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道路配套建设,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消防供水管网、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不包含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确保建设数量、布局、位置符合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测试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

  (一)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供水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市政消火栓的有关规划要求;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时,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依法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四)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维护等工作;

  (五)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预留必要的消防供水管网,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须报送至消防救援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等有关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事先告知消防救援部门,符合重建条件的应按国家标准及时重建。修建道路以及停止供水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每年应对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普查。在日常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告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出水正常,压力符合要求;

  (五)每季度检查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用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供水管网的,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市政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及时恢复市政消火栓并承担恢复费用。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督促建设单位按原样恢复。

  第十五条 人为造成市政消火栓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修复,并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未发现损坏者的,经消防救援机构、城市供水单位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将损坏的消火栓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

  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依法打击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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