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2024〕12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21日
三门峡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构建“以数治税”税费征管格局,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机关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五条 部门协作职责。
(一)财政、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施相关税费数据集中,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对年度重点项目的管理,及时交换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重点项目立项、招标、付款等信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征缴工作。
(四)公安机关及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建设。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个人办理股权变更、重组、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应当查验清税证明。
(六)财政、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常态化信息共享,推进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在税务机关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
(八)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交通运输业、网络货运平台及危化品运输的税收管理,与税务机关强化数据共享和分析应用。
(九)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传递和复核反馈等相关工作协作机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相关税收征管。
(十)商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公安、税务机关应当持续完善我市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和管理,配合河南省成品油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强化监测数据归集、分析、应用,严格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监管,打击加油站作弊、破坏设备等违法行为,促进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依法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银税联席会议机制,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十三)统计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
(十四)公安机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警税联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警税联席会议,强化合署办公机制运转,持续加大科技化、信息化运用。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
(十五)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联动,协助税务机关维护税费征管秩序。
(十六)外汇管理、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跨境税源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异常或违规企业,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合监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协助税务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十七)国防动员、水利、林业、城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定期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已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费源信息,协助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规范征缴工作。
(十八)教育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税费管理。
(十九)公安机关及海关、商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出口企业异常信息,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二十)公安、税务机关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法院、信访、人行等部门应当按照三门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履行职责,处理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
(二十一)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费的受托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费,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费,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费。
第六条 社会协同职责。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其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各级普法规划当中,推进税费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七条 司法保障职责。
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税务、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税涉费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检察护企”工作,规范企业税费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法院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和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在拍卖、变卖、清算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协助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入库,确保各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未列举的负有税费共治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税费管理工作需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税涉费配合业务。
第三章 税费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调查掌握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相关数据信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机关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信息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涉费信息交换和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一条 税费信息数据是指相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管理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职能时,与之相应产生的相关信息数据,且与税费征管工作密切相关,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登记备案、行政(服务)收费、行政处罚等与税收征收事项相关的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税费信息数据实施目录管理。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根据税费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税费信息数据目录》,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对《税费信息数据目录》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税费信息数据目录》要求,及时提供报送相关涉税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
第十四条 税费信息数据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数据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服务需要,依法依规提供相关税收经济信息数据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级税费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负责牵头建立税费共治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对税费共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依法依规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要规范税费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实现税费信息数据传递,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共享交换税费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税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税费信息数据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数据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