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关于加强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全面加强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扶贫(衔接资金)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稳定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灵宝市扶贫资金(衔接资金)形成的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意见所称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衔接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脱贫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脱贫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资产确权登记
1.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确权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按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2.按照扶贫(衔接资金)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支持脱贫户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农户;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仍归属村集体,管理由项目坐落乡镇和坐落村负责,原则上将收益权属按资金投入比例量化到村集体。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3.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确权后须经市、乡、村三级同步或逐级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将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4.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已确权的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县级、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按年度进行汇总管理。登记内容应按照有关要求逐一真实填写,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到户类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只登记资产所有权人,无需登记移交等信息。
5.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确权由乡镇(管委会)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确权工作,同步做好公示公告工作。
(二)加强资产管护巡查
1.各乡镇(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巡查的主体责任,确权到村的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村委会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管护要求按照《灵宝市扶贫资产管护巡查制度》执行。
2.各乡镇(管委会)每季度要对本辖区所有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进行巡查管护,发现问题,责令相关村、经营主体限期整改,并留存相关巡查、整改资料,每半年以报告形式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乡镇(管委会)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出现闲置或不正常运营等情况时,要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判项目闲置或运营困难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盘活项目。
4.各乡镇(管委会)在3个月内不能及时盘活闲置资产的,及时将资产闲置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采取出租、联合经营等市场化手段,对闲置项目进行综合利用和盘活。
5.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行业职责和评审情况,要定期到各乡镇(管委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管委会)做好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管护。
(三)规范资产运营和收益
1.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所有方在资产移交后应当及时经营、使用,尽早发挥作用。公益性资产由村直接管理运营,到户类资产由户直接经营管理;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可采取村集体自营、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收益最大化。
2.经营性资产除村集体自营外,其他经营方式应当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产权归乡镇(管委会)所有的,由乡镇(管委会)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协议中应注明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约定违约保证金。所有签订的合同要经乡镇(管委会)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再行签订。
3.经营性资产项目年收益额度的确定,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管委会)审核方可实施。
4.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采用简单租赁承包方式,要通过延长产业链条,带动群众务工,促进产销对接等方式,提高综合收益;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脱贫劳动力,为监测户创造就业岗位。村级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收益金额的确定,必须经所在乡镇(管委会)同意。对于简单租赁承包方式,乡镇(管委会)应予以指导变更,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对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明显不达标的,乡镇(管委会)应强制驳回变更。
5.经营性资产收益的收取时间以《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合同规定为准,若经营方不按时缴纳约定收益,乡镇(管委会)要下发催缴通知书,限期收缴,限期不交的采取暂停运营、收回营业权、依法起诉等措施。
6.经营性资产经营主体在使用、管理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期间,应当保持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完整、安全,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造成资产损毁的,应当照价赔偿。租赁承包期结束后,资产承包经营方要确保资产的完整,由资产所有方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承包经营方未达到资产移交条件的,资产所有方有权采取扣留、依法起诉等措施。
7.各乡镇(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资产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年报的形式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报中要体现基础设施项目巡查、维护、维修情况,产业项目收益、支出、效益发挥等情况。
8.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乡镇(管委会)年报后,不定期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行业部门到各乡镇(管委会)进行实地核查,检查结果报送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明确资产收益分配
1.衔接资金项目资产产生的收益,由资产所有主体统筹安排使用。收益原则上要当年安排使用,如果当年确实没有合理支出的,可以留转结存下一年使用。
2.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稳定增收,继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二是支持产业滚动发展,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三是支持村级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村内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维护、公共安全、文体活动以及帮扶特殊困难群体、资助困难家庭学生等;四是支持乡村振兴其它相关事业。
3.在村级收益分配过程中,须将群众参与贯穿始终,通过鼓励群众参与劳动、参与项目建设、参与村级事务,获取适当报酬奖励,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4.各资产所有主体均应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收益分配方式,经过民主公开程序,制定本地区资产收益使用方案。
(五)严格项目资产核销
1.资产核销的范围。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的资产;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其他情形。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困难群众带来经济利益收入。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认依据;
(2)资产管护主体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评估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
(4)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3.资产处置评估由评估机构(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鉴定证书)。
4.处置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核销:
(1)村级项目由项目所在村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困难群众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资产核销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同时评议人员签字、村委盖章。评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村将资产损失报告报送至乡镇(管委会)。资产损失报告要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乡级项目由乡镇(管委会)组织乡纪委、乡村振兴部门、相关行业单位、困难群众代表召开会议对资产核销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同时评议人员签字、乡镇政府(管委会)盖章。评议结果要在乡镇政府(管委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资产损失报告登记入台账。资产损失报告要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乡镇(管委会)召开会议对上报的资产损失报告进行研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同时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残值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乡镇(管委会)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书面审核报告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评议人员以及乡镇(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依据乡镇(管委会)申请进行审核批复。乡镇(管委会)依据批复进行账务核销,并进行后续跟踪管理。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乡镇(管委会)财政所代管,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5.资产处置转让,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邀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统一管理,全面负责,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等行业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市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
2.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资产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行业部门根据行业职责和评审情况,指导各乡镇(管委会)做好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3.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脱贫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强化监督管理和民主公开程序
1.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一律通过民主公开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镇(管委会)或行业部门应主动公开,采取集体研究决定、在辖区公示的程序。
村级民主公开程序采取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形式决定、村内公示的程序。
2.民主公开事项包括资产经营主体、收益方式、收益金额和收益分配方案、收益使用明细。
3.有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村要设立村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理专职人员,确保困难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乡镇(管委会)或行业部门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例会制度,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及时掌握资产收益分配动态。
4.要加强档案管理。对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会议记录、公示公告、分配明细、资金支付凭证、图片等及时收集归档,建立长期档案。
5.资产所有主体定期组织资产收益分配专项检查使用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并及时做好公示公开。
(三)实施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1.将各乡镇(管委会)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护情况纳入乡镇(管委会)主要领导届中、离任审计范畴。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收益发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严查收益资金违规使用、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不明显等问题,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各乡镇(管委会)当年项目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批复的主要依据,管护运营较好的乡镇(管委会)优先批复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管护运营差的乡镇(管委会)暂缓批复项目。
4.各乡镇(管委会)在项目申报、实施前应征求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因土地、环保问题造成项目资产出现损失、损毁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施行。此前所作的相关规范性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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