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推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三、工作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管护、谁有责的原则,健全组织领导、配强管护人员、保障运维经费、强化技术支撑,构建市乡村组四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有序常态开展。
四、管护范围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大口井、提灌站、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重点任务
(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规范工程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管委会)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管委会)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5.制定管护办法。各乡镇(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田水利设施长效管护办法,做到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明确、管护经费来源明确。
(二)明确管护责任人
1.实行水长制。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水长,牵头负责辖区内农田灌溉水源工程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设立管护员。主要受益对象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机井、提灌站由该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对象为多个农户或村民小组的机井、提灌站由村民委员会选择责任心强的当地村民作为管护责任人,提倡优先在贫困户中确定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协议,并报所在乡镇(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管护人员队伍应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农田水利设施所在行政村须与管护人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责任、管护人员待遇。
3.确定维修员。乡镇(管委会)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镇(管委会)农业农村机构管理。乡镇(管委会)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4..公示管护牌。各行政村应制定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牌,公示管护、维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随时接受群众服务求助和监督。
(三)保障管护经费
1.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市财政按每亩5元的标准将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使用情况应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2.合理收取水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上级部门报备。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应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3.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4.严格资金管理。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采取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创新管护方式
1.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 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2.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3.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聘请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五)压实管护责任
1.厘清工作职责。乡镇(管委会)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支持和监管。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强化村级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 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村级管护员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管护员发现设施损坏后,应立即向乡镇(管委会)报告,由乡镇(管委会)组织、督促维修。
3.落实管护职责。各管护主体应认真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相关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农田水利设施。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凡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应到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提供施工图纸,同时到施工涉及的乡镇(管委会)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管委会)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不受损毁。
六、保障措施
(一)用好信息技术。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二)开展集中活动。每年11月为农田设施管护月,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乡村要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三)严格监督考评。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乡村,从严追责问责。乡村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推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三、工作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管护、谁有责的原则,健全组织领导、配强管护人员、保障运维经费、强化技术支撑,构建市乡村组四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有序常态开展。
四、管护范围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大口井、提灌站、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重点任务
(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规范工程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管委会)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管委会)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5.制定管护办法。各乡镇(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田水利设施长效管护办法,做到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明确、管护经费来源明确。
(二)明确管护责任人
1.实行水长制。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水长,牵头负责辖区内农田灌溉水源工程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设立管护员。主要受益对象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机井、提灌站由该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对象为多个农户或村民小组的机井、提灌站由村民委员会选择责任心强的当地村民作为管护责任人,提倡优先在贫困户中确定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协议,并报所在乡镇(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管护人员队伍应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农田水利设施所在行政村须与管护人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责任、管护人员待遇。
3.确定维修员。乡镇(管委会)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镇(管委会)农业农村机构管理。乡镇(管委会)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4..公示管护牌。各行政村应制定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牌,公示管护、维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随时接受群众服务求助和监督。
(三)保障管护经费
1.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市财政按每亩5元的标准将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使用情况应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2.合理收取水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上级部门报备。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应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3.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4.严格资金管理。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采取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创新管护方式
1.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 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2.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3.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聘请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五)压实管护责任
1.厘清工作职责。乡镇(管委会)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支持和监管。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强化村级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 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村级管护员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管护员发现设施损坏后,应立即向乡镇(管委会)报告,由乡镇(管委会)组织、督促维修。
3.落实管护职责。各管护主体应认真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相关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农田水利设施。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凡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应到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提供施工图纸,同时到施工涉及的乡镇(管委会)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管委会)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不受损毁。
六、保障措施
(一)用好信息技术。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二)开展集中活动。每年11月为农田设施管护月,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乡村要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三)严格监督考评。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乡村,从严追责问责。乡村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灵宝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