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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5001—0001—2021—001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5-24
标  题 关于印发《灵宝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灵政办〔2021〕15号
发布时间 2021-05-25 15:52

关于印发《灵宝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
  《灵宝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灵宝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应急管理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和信息化厅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应急〔2020〕89号)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尾矿库74座,其中:依法运行利用43座(取证33座、正在延期5座,试运行2座、回采利用3座),停产停建14座(停产3座、停建11座),拟闭库17座(正在闭库3座、拟闭库14座)。按区域划分,分别是尹庄镇4座,焦村镇2座,朱阳镇12座,阳平镇31座,故县镇10座,豫灵镇15座。
  近年来,全国各地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对周围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我市尾矿库生产安全及环境安全虽然保持了相对稳定形势,但隐患和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尾矿库数量大、库容小、基础薄弱,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建设和生产现象时有出现,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三是历史欠账多,特别是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停运或弃用的尾矿库管理责任不清,产生了大量的无主尾矿库,普遍无责任主体、无治理资金,导致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
  二、尾矿库监管及综合利用
  (一)监管目标
  自 2021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明显下降,尾矿库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1.取证运行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乡镇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把尾矿库作为一个独立、特殊的生产系统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建设、生产、安全、环保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天气下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制度;自觉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岗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回水、尾砂处理等符合环保要求;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应至少配备2名以上熟悉尾矿库业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尾矿库安全运行、环保管理、工程技术、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妥善保存。2021年5月底前完成排水系统质量检测并合格后方可运行,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2.基建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做好建设期及试运行期基建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企业应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开始前7天将试运行方案报所在乡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3.再利用库。经过批准开发利用的尾矿库,在开发利用期间,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回采,确保排水设施畅通以及回采安全。不属于头顶库但确需重新启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及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尾矿库许可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行;属于头顶库的,应依法履行闭库销号程序。属地乡镇政府和尾矿库企业应根据尾矿库闭库安全稳定性评价,对闭库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采取修建排洪与截洪设施、安全加固坝体、土地复垦、还林还草与环境保护等措施,进行长期的安全管理;坚持经常巡视制度,尤其是雨季应有专职人员经常到尾矿库进行查看;一月至少监测一次,特殊情况(如洪水季节、发生地震等)应加强监测;在洪水来临前,应检查排洪沟、截洪沟和截水沟,发现堵塞和破坏时应及时清理和修复;禁止在坝坡面垦荒和种植农作物,定期对坝坡上的杂草树木进行及时清理。
  4.长期停建或无主的尾矿库。有主尾矿库由企业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属地乡镇负责,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尽快实施闭库。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由市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同时,尾矿库闭库后,尾矿库企业应严格按照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综合利用
  1.综合利用方式
  (1)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综合利用工作。尾矿库企业应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水平。通过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企业,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
  (2)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综合利用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无主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估,提出隐患治理方案,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及时履行闭库程序,进行销号,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管理,发现隐患情况及时治理;对于需要进行尾砂回采综合利用的尾矿库,由国资公司牵头、属地乡镇政府配合,采用招拍挂的方式,由中标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负责回采利用,回采利用完成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闭库手续。
  (3)头顶库综合利用工作。对经批准可综合利用的头顶库一律实行闭库及销库,将头顶库内的尾矿全部进行转移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不再作为尾矿库重新启用,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
  2.相关手续办理
  对尾矿库矿资源的综合再利用,应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或经营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国资公司牵头、属地乡镇政府配合组织实施。在尾矿库综合利用之前,由生产经营主体或招拍挂中标单位先行到发改委进行项目立项,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环境影响评价表,由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会审通过后,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之后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进行回采勘查,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回采利用方案以及回采安全设施设计报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方案进行回采利用。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进行开发利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固废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尾矿库综合治理保障措施
  (一)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防范化解尾矿库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各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及尾矿库库长责任制,建立尾矿库库长公告制度,每年汛期前将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库长责任人等信息在主流媒体上公告。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提升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
  (二)厘清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落实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审批,检查、指导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备案工作,不予受理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新建企业或其它重要建构筑物的项目申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企业无证占地建设尾矿库等行为;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对于已闭库尾矿库,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规定的农用地;对尾矿库的开发利用,应纳入规划,依法依规征收出让收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等各项手续,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依法查处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管理水平。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运行、建设、回采等,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林业、水利等行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追溯机制,确保安全环保设施建设及后期运行安装工作质量合格;持续完善尾矿库双重预防管理体系,逐级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环境风险。
  (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联合发改、工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尾矿库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做好会商机制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安委会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尾矿库综合治理突出问题,并对尾矿库合法合规性进行会商,会商结果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媒体公示,具体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突出打击无主库管理、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尾矿回采、闭库利用等领域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立项既环保等合法手续、违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擅自启动、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吊销证照、履行闭库程序、恢复生态、消除隐患等各项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五)严肃考核追责问责。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结合各自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将把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作为年度重要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到位或出现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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