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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5001—0001—2021—000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30
标  题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宝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 灵政办〔2021〕7号
发布时间 2021-04-05 08:13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宝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
  (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先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二)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坚持专业化、高端化、精细化发展方向,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升级,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社会资本做大做强,举办高水平的大型医疗机构。
  二、进一步规范准入
  (三)放宽举办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办医。鼓励和支持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四)放宽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放开,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
  (五)放宽乙类大型设备配置条件。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放宽准入条件,只审查诊疗科目、医技人员资质和医疗技术准入等安全性指标,对年工作量、医院等级、床位规模和阶梯配置等非安全性指标均不再作具体要求。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确保办好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中医医院,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推进部分公立医院改制。
  三、优化发展环境
  (七)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八)放宽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医保管理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列为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以及婚检、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等定点医疗机构。
  (九)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市政府通过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基础建设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用于该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十)奖励审批流程
  1.投资方根据投资进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奖补政策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3.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决议,按照奖补标准拨付奖补资金。
  四、促进健康发展
  (十一)完善社会办医变更和退出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产权变更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发生停业、破产或投资者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完善监管机制。按照放开准入、严格标准、完善服务、强化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
  (十三)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患纠纷调解处置机制体系。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十四)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持诚信服务,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健康发展。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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