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办〔2020〕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灵宝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灵宝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
为推进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农〔2020〕2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市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为抓手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新模式,形成他律自律相结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全市范围内同步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各乡镇可结合特色优势产业,适时扩大试行品类和生产者主体范围。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展。
(三)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坚持一盘棋思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市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逐步将小农户纳入试行范围。
(三)试行品类:全市同步将蔬菜、水果、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类食用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扩大试行品类范围,将辖区内其他特色优势农产品、三品一标获证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品牌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市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1),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应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产品相关认证认定标识等。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可手写也可打印。合格证开具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2年备查,并在生产档案中记录相关销售信息(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鼓励将合格证相关固定信息印制在定型外包装上,一联合格证上市前在包装上填制相关品名、数量(重量)、开具日期等信息,另一联填制批量信息存档备查。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年3月11日mdash;3月18日)
各乡镇、相关单位开展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本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监管名录(附件3),包括种植养殖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等信息,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面覆盖。工作方案和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监管名录3月18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宣传引导阶段(2020年3月19日mdash;3月25日)
组织开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引导,通过发放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培训资料等方式,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产地市场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挂图、悬挂横幅,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消费者对合格证产品的认知度,促进生产主体主动使用合格证,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浓厚氛围。
(三)培训指导阶段(2020年3月26日mdash;3月30日)
组织开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培训指导,完成乡镇(管委会)和农产品企业培训,主要包括监管、执法、检测等相关技术推广人员、村两委负责人、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负责人。
(四)全面应用阶段(2020年3月31日起)
全市全面启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工作。
(五)督促检查阶段(2020年4月1日mdash;4月30日)
建立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机制,实行监管名录数据库录入和合格证开具情况月报、通报制度,加强对开具并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工作的日常巡查检查,督促推进合格证试行工作。重点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
(六)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5月1日mdash;6月30日)
对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分析经验成效、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不断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各单位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台账(附件4)和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推进情况,定期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建立试行工作机制,确保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保障支持。市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试行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逐步构建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要将试行合格证制度有关经费纳入本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预算。各乡镇(管委会)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确保合格证试行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发展中心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查验机制,推动农产品收购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合格证查验,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倒逼生产主体主动开具合格证。市农业农村局、园艺局、菌办等单位要督促指导试行主体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验,将自检、委托检验结果作为开具农产品合格证的依据。检疫机构为畜禽和禽蛋开具检疫证明时,要把生产主体开具出具合格证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内容。
(四)加强绩效考核。市政府将合格证试行工作纳入市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将监管对象数据库录入比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情况特别是小散户合格证试行情况纳入动态评议考核指标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将试行合格证制度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作为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给予项目支持、认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化基地、健康养殖场和申报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等事项的必要条件。
附件: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及填制说明